今天是:

庐山行政、企事业单位所属宾馆(饭店)、经营门点(摊点)租赁承包招投标暂行规定
时间:2011-06-03 15:01:58  来源:  作者:

为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强化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约束机制,进一步加大源头治腐力度,切实加强全山行政、企事业单位所属宾馆(饭店)、经营门点(摊点)(以下简称“经营网点”)的国有资产管理,实行阳光操作与有效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庐山旅游经济发展,结合庐山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经营网点凡采取租赁、承包方式经营的,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并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租赁发包单位主要领导具体负责租赁、承包工作。

第二条 租赁发包单位在发包前应成立租赁承包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单位领导、财务人员、职工代表组成,负责资产清点、资产评估申报、收集市场经营信息、测定租赁(承包)金基数、制定租赁承包方案及组织参与洽谈竞标等工作。租赁(承包)项目的资产评估结果须报主管部门和庐山管理局国资部门备案。

第三条 经营网点的租赁(承包)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1)经营网点年租赁(承包)金在5万元以下或租赁(承包)期在5年以下的,报单位主管部门集体研究批准,由租赁承包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单位法人负责签约。

2)经营网点年租赁(承包)金在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至50万元或租赁(承包)期为5年以上(不5年)至10年的,由单位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同意后,报庐山管理局分管领导批准,由租赁承包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主管部门的纪委(纪检组)全程监督,未设纪委(纪检组)的部门由分管领导负责监督。招标的所有合同都应报主管部门审查,中标后正式签订的合同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查。

3)经营网点年租赁(承包)金在50万元以上或租赁期在10年至20年的,由租赁发包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庐山管理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庐山管理局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再由租赁发包单位进行公开招标、竞标,并报庐山管理局纪委、监察局,由庐山管理局纪委、监察局派员全程监督。竞标结束中标者的相关资料必须报其主管部门、庐山管理局纪委、监察局和国资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经营网点的租赁(承包)期一般为20年以内,租赁(承包)期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合同视为无效。若根据投资、改造、经营等方面的实际需要,租赁方与出租方意向租赁(承包)期达20年以上(不含20年),可按庐山管理局招商引资项目的报批程序申报。

第五条 宾馆(饭店)、经营门点(摊点)公开招标、竞标的基本程序及要求:

1)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招标信息中需明确招标的范围、品质、年限及标底(采取暗标暗投方式的不能公开标底)。标底在30万元/年以下的,应在人流量大的地方以张贴方式公布招标信息,公布时间不得少于6天;标底在30万元/年以上的,除在人流量大的地方以张贴方式外,还应在报纸或庐山有线电视台等媒体上公布招标信息,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天。

2)实施公开竞标前5天,必须将招标规则、正式的合同文本、竞标方式等文书书面送达有意参加竞标的竞标人手中。

3)招标过程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标方的招标过程必须要有单位领导、财务人员、职工代表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

4)竞标完毕,必须现场公开所有标书,当场宣布中标人,并做好竞标现场记录。

5)中标人中标后需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交纳租金,履行其它相关的责任与义务。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的原则性条款如年租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双方权利义务等,必须与招标前所公开的合同文本一致。

第六条 经营网点的租赁(承包)金使用由其主管部门和庐山管理局国资部门共同监督。

第七条 租赁发包单位主要领导要在每年的6月或12月如实向职工大会或职代会报告租赁(承包)金的使用情况,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八条 租赁发包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不准将经营网点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经营;租赁发包单位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及相关人员不准利用职权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为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参与企业的租赁承包;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

第九条 租赁发包单位领导及其他职能部门管理人员不准收受租赁(承包)方付给的辛劳费、好处费、中介费、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如违反上述规定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进行责任追究乃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凡在200546日前已签定合同的招投标项目,按照庐纪发(20046号文件规定执行;在200546日后签定合同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庐山管理局纪检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Copyright(C)2006 Jiujiang LuShan 版权所有: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制作单位:新华社江西分社 新华网江西频道
E-MAIL:chinalushan@126.com  赣ICP备07004692号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文字和图片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均为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备案报警